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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議價草案進度 數位部8月底提立法評估

【記者林紫馨/臺北報導】數位平臺Google、Facebook轉載新聞內容獲取大量廣告收益,卻未付費給媒體,引發疑慮。為保障新聞媒體業,多位立委關心媒體議價相關法案的進度,對此,數位部22日承諾,3個月內會整合各國法制跟委員版本的優缺點分析報告,提出相關立法評估。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2日邀請文化部、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部會,針對「建立數位平臺與新聞媒體議價機制」議題,進行專題報告與備詢。針對數位平臺對媒體的衝擊,立委范雲舉出其他國家的因應策略,如澳洲、法國與捷克都已完成相關立法;美國、加拿大與紐西蘭則正在推動立法;而加拿大與紐西蘭更是由行政部門主動提出草案。

目前在臺灣,Google與Meta並未就使用新聞,付費給任何一家媒體,卻在全球其他近20個國家付費給一千多家媒體,范雲指出,與此同時,數位部遲遲未提出草案,立法進程遠遠落後國際。

立委林宜瑾表示,Google與Meta等跨國平臺已成為臺灣閱聽眾收看新聞的主要管道,也導致媒體因網路流量、演算法遭平臺制約,影響新聞產製方式,希望政府儘速提出相關法規政策。

數位部政務次長李懷仁回應,新聞有價已是政府各部會共識,認為新聞的公益性與第四權,和其他產業不同,不能以單純商業模式討論,大型平臺分潤一定要處理。目前數位部已與大型商業平臺進行2輪6次對話,Google將挹注新臺幣3億元的「臺灣新聞數位共榮基金」,供臺灣媒體申請製作優質新聞內容。

至於在立法部分,李懷仁表示,跨部會小組已著手研究各國相關法制,包含歐盟著作鄰接權模式、澳洲議價模式、數位稅等。每種模式都有優缺點,澳洲模式對多數中小型媒體不利,歐盟模式與臺灣現行著作權法制概念不大相同,若要處理需全盤重新修法,課稅模式財政部則不贊同。數位部會與跨部會小組攜手產業,找出最適合臺灣的媒體議價立法路徑。

最後教文委員會決議,要求數位部於在3個月內、意即8月底前,提出整合各國法制跟各委員版本的優缺點分析、確立臺灣立法方向,並將相關研究報告書面回報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