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引述路透社報導,本案源自歐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2016年裁定,歐盟成員國愛爾蘭的2項稅務裁決,使得蘋果的稅務負擔在長達20多年間遭到刻意降低,例如在2014年蘋果繳納的稅率僅0.005%。
這是歐盟主管市場競爭的執委維斯塔哲(Margrethe Vestager)打擊成員國與跨國企業間私下讓利協議的最高調案例,對於企業納稅額有廣泛影響。
歐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在2020年裁決,歐盟監管機關並未達到法律標準,證明蘋果享有不公平的好處。
歐盟執委會如今向歐洲聯盟法院提出上訴,委任律師羅文塔爾(Paul-John Loewenthal)向法院表示:「本案結果將決定,成員國是否可以繼續施予跨國企業大量減稅,以換取就業機會與投資。」
羅文塔爾還說,歐盟普通法院的判決「在法律上有缺陷」,應予以駁回。
蘋果則反駁歐盟執委會的說詞,稱自身已在應納稅國家繳納份額公平的稅金。
蘋果的律師畢爾德(Daniel Beard)告訴歐洲聯盟法院:「歐盟執委會所稱應歸屬於愛爾蘭分公司的那些獲利,實際上要歸在美國納稅。蘋果為了執委會所稱應在愛爾蘭納稅的獲利,正在美國為同一批獲利繳納約200億歐元稅金。」
歐洲聯盟法院預期在接下來幾個月內做出裁決,這將會是本案最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