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被害人,初審條文規定,少年法院就少年故意致死亡、致重傷或侵害性自主權之事件,經審酌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保障與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保護,認有必要者,得於裁定責付時,命少年於事件終結確定前遵守下列事項。
事項包括,一、禁止對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二、禁止對被害人或其家屬為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三、禁止無正當理由接近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等。
初審條文規定,審理期日,應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被害人之人到庭陳述意見。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少年法院認為不必要或有礙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者,不在此限。
關於少年觸犯刑罰法律行為的規定。初審條文增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必要時,得使用通知書,通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少年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必要時,得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
此外,初審條文也增訂,司法警察官因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必要時,得準用刑事訴訟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關於人證、鑑定、搜索、扣押、證據保全及通訊監察之規定,逕向該管少年法院聲請或陳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