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29日三讀通過《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明定為促進核能安全、輻射防護、原子能和平用途之科技發展,特設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延續研發,持續深化原子能科技發展與產業應用,提供監督機關核安管制技術需求。
有關國原院的9款業務範圍,三讀條文明定,包括:核能安全技術的研究發展;輻射防護技術的研究發展;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與處置技術及核設施除役技術的研究發展;原子能在生命科學、農業及工業的研究發展;核醫及醫材的應用研究;新能源技術及系統的應用研究等。
至於經費來源,三讀條文規定,分別是政府核撥及捐助、補助;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捐贈;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的收入;以及營運及研發成果收入等。
三讀條文規範,國原院置董事11人至15人、置監事3人至5人,由監督機關依規定遴選提請行政院長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為3年,期滿得續聘1次。續聘人數應達其總人數1/3以上 ,並不得逾其總人數2/3。
此外,國原院置董事長1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長聘任之;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65歲,任期屆滿前年滿70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讀條文也明定,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的關係。董事、監事、院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的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