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要聞 焦點

訂做標案、賣公所職務 前宜蘭頭城鎮長判刑6年半定讞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

國民黨籍前宜蘭縣頭城鎮長曹乾舜於2018年間,利用辦理LED路燈採購案的機會,向廠商收取賄賂300萬元;並利用聘僱教保、清潔隊人員的機會,先後收取林姓鎮民賄賂共90萬元,替其子女安插職位。一、二審法院皆將他判刑6年半、褫奪公權4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檢方起訴指出,一名專門引薦國內LED廠商投標政府標案的莊姓掮客,得知頭城鎮2018年將辦理LED路燈採購案,便找上與曹乾舜熟識的當地救難協會理事長邱男幫忙探詢打點,雙方談妥以300萬元護航讓特定廠商得標。曹乾舜考量同年11月的鄉鎮市長選舉亟需經費,回覆「我會盡量」,並指示公所職員參考莊男提供的資料設計標案。

同年3月,鎮公所公告招標資訊後,有意搶標的廠商李姓業務經理見標案內容與莊男提供資料大抵相符,便約定將契約金額3,200萬元中的60%作為公司利潤、15%為包商工程款,其餘25%的「設計規劃費」則由莊男用來打點地方人士與行賄,並順利於同年5月得標;李男事後再與下游包商共謀,以提高工項單價2至3倍的方式套出款項,行賄曹乾舜。

檢方也查出,頭城鎮立幼兒園2015年3月間有助理教保員離職,林姓鎮民以40萬元行賄曹乾舜,批示進用林男在該園擔任臨時教保員的女兒;鎮公所清潔隊同年5月底辦理清潔人員甄選時,林男又以50萬元,替他的兒子向曹乾舜買下這份工作。

一審新北地院認為,曹乾舜嚴重破壞公務員廉潔形象,但審酌他犯後坦承犯行,並已繳回犯罪所得,因此依他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共3罪,判他有期徒刑6年6月、褫奪公權4年。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考量,曹乾舜3次犯罪情節都不輕,並無《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的情形,不應減刑。

高院認為,一審依曹乾舜所犯3個收賄罪,分別判刑4年6月、3年8月、3年10月,定應執行刑6年6月,並褫奪公權4年,量刑適當,因此維持原判。最高法院審理時,也同意二審見解,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