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立法委員王婉諭6日召開記者會要求勞動部及衛福部回應本案法律適用疑義,也呼籲桃園市政府應就事實狀況,做出適當裁處。桃園市政府表示,絕無拒絕開罰,而是受限於相關法律適法性而難以突破。
事實上,桃園市府也曾於107年處理類似境外性騷擾事件,當時市府對行為人裁罰處分後,卻遭衛福部訴願委員會以性騷擾行為發生於境外,無我國行政處罰規定之適用而遭撤銷之先例,且市府也就該案情事函請衛福部釋疑,卻未獲明確釋示。呼籲中央主管單位就相關法規立即著手研議修訂,讓地方政府於執法時有所依循,若性騷擾行為成立,不論境內外均應裁罰決不寬貸,方能保障被害人權益。
國籍航空女性空服員去(111)年10月於荷蘭當地餐廳遭男性同仁言語性騷擾一事,本案自接獲申訴以來,市府即透過勞動局、社會局、法務局與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等相關機關積極商討,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三名委員並組成調查小組展開調查,經約訪當事人後初步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並提至委員會審議。本案自受理審查至決議階段,皆以最嚴格謹慎態度處理,並以維護被害人權益為出發點,市府絕無拒絕開罰,而是受限於相關法律適法性而難以突破。
市府指出,本案召開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時,會中委員針對該事件發生地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該行為有無《行政罰法》第6條所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領域內者,方有裁罰主管權之議題多有討論,也參考107年處理類似境外性騷擾事件,最終因無我國行政處罰規定之適用而遭衛福部撤銷之先例。
委員會決議雖性騷擾案件成立,然就性騷擾行為地及結果地之認定,仍認行為發生之當下不適感受的「構成要件」結果即已發生,本案行為地及結果地均屬在境外而無管轄權,委員會決定,應建議中央考量實際狀況檢視相關法令,以周延保護被害人。
對於境外發生性騷擾卻無法可罰之困境,市府認為無疑是助長加害人於境外性騷擾行為,亦違背性騷擾防治法之立法用意,但礙於法規限制與不足,市府呼籲中央主管單位就相關法規範立即著手研議修訂,如於《性騷擾防治法》內規定,「性騷擾行為經調查成立,不問是否發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外,均應處罰而排除行政罰法第六條之適用。」並於修法理由明示特別排除之效力,或提供實務執行上明確指引,讓地方政府於執法程序有所依循,若性騷擾行為成立,不論境內外均應裁罰決不寬貸,方能保障被害人之權益。
市府強調,未來將與衛福部持續密切溝通、積極爭取,讓此類不適當的性騷擾行為能夠獲得應有的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