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爆發的頂新油品案,前頂新製油公司董事長魏應充因涉嫌違反《税捐稽徵法》、《食安法》等83罪,台中高分院在五月確定應行刑共10年2月,可易科罰金,金額為371萬元,高檢署台中檢察分署並未提出抗告,若魏應充也沒有抗告的話,此案就確定。不過,台中高分檢指出,是否准予易科罰金,仍需要執行檢察官審酌。
頂新油品案起因於,魏應充與當時的頂新製油總經理陳茂嘉、前總經理常梅峯等人,明知越南大幸福供應的油品酸價等指數偏高、鉛含量超標,欠缺供人食用的品質,卻仍然進口,再加工製成食用油,然後再賣給下游廠商、消費者,不法獲利上億元。
臺中高分檢主任檢察官吳萃芳表示,魏應充所涉嫌違反《税捐稽徵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商業會計法》等罪,臺中高分院在5月底,定其應執行刑10年2月,可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吳萃芳繼續表示,臺中高分檢在本月1日已收受裁定,6日抗告期限期滿,而臺中高分檢並未抗告,但若魏應充也沒有抗告的話,即確定。若魏應充聲請易科罰金,經檢察官審酌後,可易科罰金,不過魏應充涉及的案件有,影響國人的飲食健康、重大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問題牽涉重大公共利益,是否會准予易科罰金,仍需由執行的檢察官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