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修正通過以來,教育部、地方教育局處積極議處不適任教師,但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9日指出,長期以來,有關不適任校長的處理機制卻鮮少人關注,甚至出現許多不適任校長「回任」老師的案例,呼籲教育部應規劃不適任校長退場機制,以提升教育品質。
全教總舉例,南投縣一名劉姓國小校長日前遭畢業學生指控性騷擾,南投縣政府表示被害人和證人的敘述明確,卻僅要求校長請假等待調查,等於繼續坐領高薪。若本案行為人是教師,極有可能處以停聘以上懲處。
此外,全教總也指出,臺東高商校長曹學仁於2019年遭檢舉騷擾同校女老師,並經臺東地方法院、花蓮高分院判決,認定該名校長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處有期徒刑6個月定讞。該校長本來還想參加遴選,但在多方壓力下才退出,卻將於下學期回任教師,同樣的情形,如遭判刑確定的是教師,有何學校敢進用?
全教總高中職委員會主委張瓊方強調,校長代表學校,本應受比教師更高的要求,而教師只要「疑似」觸犯性平案件,有極大可能在事發當下就被停職調查保護被害人;若經判刑確定,往往會遭到解職。然而臺東高商一案校長事發當下竟然無需停職,三年後經判刑定讞後教育部國教署還主動指定回任學校,讓該名校長回任教師,這種現象實在不可思議。
立委張其祿表示,教文委員會已經要求教育部,校長不適任事實之認定、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也就是說,當時教育部已經承諾將由中央進行研議、訂立全國一體適用的基準及處理方式,但至今仍未看到教育部進一步的成果。
近期數起性騷擾案件陸續曝光,甚至有案件受害者隱忍長達十幾年以上,張其祿說,代表過去體制不夠健全,權勢性騷擾案件成為黑數、受害者被迫隱忍,教育場域對不適任教育人員的認定及處理方式必須盡快完備。
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表示,不適任校長就是不適任教育人員,既然是不適任教育人員,能夠擔任教師嗎?強烈要求立法院朝野黨團盡快研議不適任校長的處理機制,於下會期完成法制化,以汰除不適任校長、提升教育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