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表示,陳信瑜擔任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多次以發票上登載不實事項核銷請領首長特別費,共計2萬2656元。
此外,監委指出,陳信瑜明知就勞檢所內部資料,為應限制公開之文書,且勞檢尚未結束,並已預定下次勞動檢查補件時間,若逕予洩漏將對勞檢造成困難或妨害,卻仍將勞動局當日前往鏡電視公司與鏡週刊進行勞檢所取得的資料,傳送給立委,作為立委記者會的資料。
再者,監委也提到,陳信瑜在勞動局舉辦的活動中,表達支持前副市長黃珊珊之言論,所以陳信瑜遭記過1次;但其言行明顯不當造成輿論訾議,嚴重影響機關形象,損及政府信譽,仍應予以懲戒。
所以,監委指出,陳信瑜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相關罪責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事證明確,違失情節重大,依法應受懲戒。
監委表示,陳信瑜曾多次以首長特別費向其配偶實際負責的公司購買禮品,共計4萬8510元。另外,也曾指示勞動局辦理契約,並以每件800元計價方式,與已離職者簽訂契約,並未對外公開徵詢,違反公開、公平原則,且因人設事而獨厚特定人,亦有不當之處。
監委認為,陳信瑜身為勞動局長卻洩漏勞檢資料,凸顯其法制觀念薄弱;勞動局勞基科長提供勞檢資料時,未善盡幕僚的職責並提醒,且接受政風處訪談時,未完全據實以告係由陳信瑜指示辦理,事後又刪除相關對話紀錄;北市府應強化機關首長與主管人員的保密意識。
最後,監委提到,勞動局在本案的作為與一般行政機關的處理流程有諸多未符之處。勞動局雖宣導在公務聯繫或涉及資料傳遞時應使用TAIPEION為宜,但至今仍多使用LINE等軟體,且可以在TAIPEION下載資料後傳給外人,有資料外洩風險,北市府應加強宣導並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