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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3公尺未停讓行人罰6千 6/30上路

【記者林紫馨/臺北報導】立法院日前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文,車輛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罰鍰提高至6千元,而警政署日前公布「不論行人遠近駕駛須停讓」為執法原則,引發民怨,交通部長王國材27日表示,執法標準回歸現行車輛與行人間隔3公尺須停讓的標準,罰鍰提升則如期於6月30日實施。

斑馬線上有行人不論遠近車輛都須停讓的政策喊卡,王國材表示,26日經過專家會議的討論,他27日上午也跟警政署做最後確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通過的標準6月30日如期實施,包括罰鍰從新臺幣3,600元提升到6千元,還有道安講習3小時、記點3點等。

對於罰鍰標準提高、但取締標準要不要提高,王國材說,專家會議做了很多討論,大家認為,3公尺的方式是從民國95年就開始實施的標準,也沒有很多爭議,所以取締標準維持3公尺;期盼罰款提升以後,民眾禮讓行人的習慣可能會有所改變。

王國材強調,除了執法處罰標準在6月30日提升以外,交通部仍會持續推動「行人穿越道路安全」相關工作,在交通工程面,在4月份跟各地方政府要求做行人的專用或早開時相,以及人行道的退縮等,會定期在道安記者會做公布,希望中央和地方一起合作努力,來確保行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