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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303停電案 監院糾正台電、彈劾8人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針對2021年513、517停電事故,以及2022年303停電事故,監察院5日表示,經監委調查後,監察院通過監委提案,糾正台電公司,並彈劾台電公司4人及台電興達發電廠8人,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首先是前年5月13日停電事故,監察院表示,台電為執行興達燃氣機組更新改建計畫,分四階段提升路北超高壓變電所的設備、線路容量,但運維單位在隔離開關3541形成「管制點」期間,未依規定執行,加上綜合研究所未依規定操作,致生三相接地故障,引發興達機組跳機等連鎖反應,而被迫實施六輪緊急分區輪流停電,共影響415萬戶。

513停電屬人為疏失,監察院4日通過彈劾前台電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長吳清木、時任路北超高壓變電所維護課長潘信志、時任路北超高壓變電所經理楊宗霖、時任台電綜合研究所電力設備試驗組長陳邁夫等4人。

其次是5月17日停電事故,監察院表示,當天中午興達單一機組故障,雖於同日傍晚復電,然當晚仍因抽蓄電力用罄、太陽能發電歸零等因素,實施低頻卸載及一輪緊急分區限電,影響約100萬戶,違反單一機組故障不引起系統低頻電驛卸載(限電)之原則,均有違失。

至於去年波及549萬餘戶的3月3日停電事故,監委調查發現,事件起於台電公司興達發電廠2號機大修期間,因保養人員及值班人員未遵守標準作業程序規定,無視隔離開關3541停電作業卡(正)仍掛在控制開關手柄上,在斷路器絕緣氣體未完全回充情況下,逕自進行隔離開關測試,在開關投入後隨即引發故障,後續造成全臺電力系統分裂及停電事件。人為疏失事證明確,因此,糾正台電公司。

關於被彈劾人。監委發現,簡明峯(時任興達發電廠變電一課長)從事興達發電廠汽力機組變電設備全盤業務,卻未依規定程序撤卡,於斷路器3540未充填絕緣氣體情況下,投入隔離開關3541,造成匯流排接地故障;吳俊德(時任興達發電廠電氣經理)未監督所屬員工落實維護作業及大修工作,對於工作項目漏列斷路器3540、該斷路器未回填絕緣氣體等情未能注意,輕忽試驗可能引起之跳機風險,造成次日發生閃絡接地事故。

監委繼續表示,李威廷(時任興達發電廠開關場值班主任)負責開關場設備之起動、停機及正常運轉操作與核查事項,惟未善盡撤卡把關責任;歐皖麟(時任興達發電廠長歐皖麟)負責督導全廠行政及有關運轉效率、維護改善、工作安全等技術性之策劃與監督,但未能嚴控跳機風險,致生303停電事故,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