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勳表示,新制中行政訴訟調解範圍不限於本案訴訟標的,必要時,如經行政法院許可,也可就訴訟標的以外事項,併予調解。參與者除當事人外,訴訟標的與第三人權利或義務有關,或有第三人參與必要,該第三人經行政法院許可,也可參加調解。調解程序的主持人原則上為調解委員,若法官認為適當時,也可由法官主持。
張國勳說明,成立調解最重要的有兩點要件,一、當事人具有處分權,也就是事實上的處分可能性與法律上的處分資格,就人民而言,只要有主觀公權利,若法律賦予其權利,就可以進行處分;對行政機關來說,重點是有無客觀權限,如:要有事務或土地管轄權、有裁量權或判斷空間等。
張國勳指出第二個要件為調解無礙於公益,他說明,處分權要建中已經涵蓋了一定程度的公益概念,這要求主要是宣示包括人民、行政機關,不可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達成和解、調解內容。
張國勳指出,目前擬聘任的調解委員的來源有行政法院退休庭長法官、公法學者、各機關首長及專業委員等,透過來自各專業領域的調解委員協助,可直指紛爭核心,有效為當事人解決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