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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診不能投票 監院要中選會、衛福部檢討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監察院26日表示,去年九合一選舉中選會及指揮中心表示囿於COVID-19疫情及選務人力考量,決定非重症確診者不得外出投票。但相關決策及操作方式未能完全符合最小侵害手段及比例原則,依法裁罰之說明有誤及溝通不足,致遭剝奪人民投票權之爭議。所以,促請中選會及衛福部因應未來重大傳染病發生,盡速研議相關措施,確保民眾權益。

監察院18日通過監委紀惠容及葉大華所提調查報告,並促請中選會及衛福部檢討改進。監委指出,中選會及指揮中心曾宣布非重症確診者亦不得外出投票,如違反者,將面臨制裁。但後來卻說,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者,勿外出投票,卻無須面對政府制裁。

所以,監委指出,此種區別對待確診公民與僅快篩陽性公民,以決定得否外出投票之手段,是否可以防止COVID-19傳染病擴散以維護國民健康之公益目的,備受外界訾議。

監委表示,依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事處的相關指南,限制人權的措施必須符合最小侵害手段及比例原則之檢驗,且不得是歧視性措施。指揮中心與中選會推托囿於當時疫情變化甚劇、選務人力、量能不足,卻對於欲出門投票之確診公民,未能進行細緻操作,作成合乎國際人權規範的行政裁量。

因此,監委說,監察院要求,衛福部與中選會允應鑒往知來,與有關機關及早因應規劃,對於未來罹患傳染病而須隔離之公民,如何確保其投票權之課題。

另外,監委指出,居家照護之非重症確診者如果於去年11月26日外出投票,將面臨最高2年有期徒刑之刑責。但指揮中心卻在去年11月8日記者會上傳遞錯誤訊息,違反者將裁罰20萬到100萬,並經中選會新聞稿引述。如何強化防疫規定正確適用與理解,並傳遞正確訊息,衛福部與中選會也應一併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