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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震清漏報借名存款1.2億挨罰400萬 稱友人借存興訟敗訴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監察院調查,立委蘇震清於2016年申報財產時,刻意隱匿借用他人帳戶持有1億2,476萬餘元存款,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重罰400萬元。蘇震清興訟抗罰,辯稱部分款項是友人借貸暫放、賽鴿協會借存,且他不諳申報法規非隱匿;但法官不採信他的說詞,判他敗訴。

因涉收賄2,580萬元而遭一審判刑10年的蘇震清,是立委集體收賄案中收賄金額最高、刑度最重者。而監察院則發現,他於2016年進行財產申報時,竟有借用6名助理帳戶而持有的8筆存款漏而未報,隱匿金額合計高達1億2,476萬7,166元,因此認定他財產申報不實,依法裁罰400萬元。

蘇震清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再提行政訴訟救濟。他主張,一名友人於2015年時有資金需求,遂由他出面向他人借款1億元,並開立5千萬元支票,才會藉由多個帳戶進行資金彙整、短暫存放,用以支付、兌現支票,因此這筆錢並非他個人的財產;另有一筆1千萬元存款也非他所有,是民間賽鴿協會暫存的款項。

蘇震清說明,由於賽鴿協會性質特殊,競賽期間有多筆金額龐大資金出入,為避免資金遭人檢舉是博弈資金而被凍結,大多會暫時寄放在地方上具有信譽的人士身上;而他身為民意代表受到信任,常有賽鴿協會資金委託暫存,且該筆1千萬元資金已於2017年初匯出,可見並非他所有。

蘇震清強調,相關借名帳戶內的資金都是交由助理代為處理,他是因不諳法律才會漏未申報,並無刻意隱匿財產意圖。但監院認為,蘇震清甘冒風險借用他人帳戶僅為協助友人周轉資金,並不合理;且他也未於財產申報表上載名債權、債務關係,不但妨礙民眾正確了解其財務狀況,更使監院難以得知,確實有故意隱匿財產的意圖。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蘇震清不否認借用他人帳戶持有存款,足以認定申報不實,且若依他所述是友人借款,金流安排方式顯得多餘,有違一般事務處理的方式;而依助理證述指出,僅依他指示提供帳戶或辦理匯款,對於金流安排、原因都不知情,難以證明帳戶內款項是暫時存放,因此不採信他的辯詞。

北高行也考量,蘇震清擔任中央、地方民意代表多年,有多次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的經驗,且監院於2016年定期申報前寄送的通知單中,已載明「漏報借名開戶之存款」等常見申報錯誤情形,因此他主張不知法令也不足採信,認定監院裁罰無誤,判決蘇清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