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於中共肺炎疫情期間成立「口罩國家隊」,被派任至製造商「廣鉞淂」工廠擔任督導官的國防部臺北市後備指揮部中校李志交,竟利用支援勤務的機會盜賣口罩900片,雖然最終僅獲利8千元,仍遭法院判刑6年6個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李男於2020年2月18日奉派至「廣鉞淂」口罩工廠擔任帶隊督導官,負責監督、統計、回報口罩產量。而他因投資湯包店虧損,竟欲竊取口罩變賣後換取周轉資金,利用支援勤務機會監守自盜,三度指示昔日部屬上士張政陽,將工廠生產出的口罩以小紙箱分裝後,趁下班時偷偷搬運上私車。
李、張兩人每次竊取300片口罩,三次合計偷走醫療口罩900片,並將其中600片於2020年2月24日偷出當天轉賣給不知情的友人,不法獲利8千元。
一、二審法院認定,廣鉞淂公司生產之一般醫用口罩、外科手術口罩,無論是否為原先庫存,自2020年2月14日起已不得私下販售,公務機關派督導官負責點交作業,勘認此等口罩應屬公有財物。
前審法官認定,李男犯《貪污治罪條例》中侵占公有財物罪,雖然犯罪所得低於5萬元,但他犯案時正值疫情之初,民情恐慌致口罩等防疫物資需求緊張,對於公共利益造成的影響難謂犯罪情節輕微,也無情可憫恕之處,因此不予減刑,判他有期徒刑10年2個月、褫奪公權5年,並沒收竊取的口罩900片、不法所得8千元。
案經上訴,李男否認犯罪,辯稱檢方無法證明他拿的是被徵用的口罩,即使有拿也不是公有財物;且他販售的是被淘汰的口罩,並未貪汙。更一審認為,李男犯罪事證明確,但口罩在尚未清點、交付給徵用機關前,不能認定所有權轉移,不算是「公有」財物,因此改依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他有期徒刑6年6個月、褫奪公權3年。
案經再上訴,最高法院審酌,原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