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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沒證據就抓人判刑 臺女返國受審改判無罪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雲林一名曾姓女子2019年在中國鄭州市申辦6張銀行卡,遭當地人民法院認定為詐騙集團成員,企圖從事電信詐欺,將她判刑6個月、併科罰金人民幣1萬元(約新臺幣4萬4千元),同年12月刑滿獲釋,返臺後又遭判刑2個月;案經上訴,高等法院認為該案例證據不足,二審改判無罪。

檢方起訴指出,曾女2019年6月間與5名共犯組成詐騙集團,由曾女在中國辦理6張銀行卡後,交付給集團成員,打算進行電信詐欺;但在尚未詐得財物之前,及時被鄭州市公安局查獲,經當地人民法院審理後判刑6個月、併科罰金人民幣1萬元,同年12月14日執行完畢獲釋,12月30日返臺。

雲林地檢署隨後依曾女涉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將她起訴。雲林地院審理後,判曾女有期徒刑2個月、併科罰金1萬元,並免其刑全部之執行。

但曾女堅決否認犯行,她上訴辯稱,是為了網拍需要使用支付寶,才會在中國申辦銀行卡,當時由江姓領隊帶領指導辦理,回到旅館後公安就進來抓人了;銀行卡並未供他人使用,也未交付密碼給領隊,何來洗錢、詐騙?

高等法院認為,檢方起訴書中僅有曾女的自白,以及在中國受判決、執行的紀錄,並沒有被害人因詐欺受損害的事證,檢察官也未提出被告對被害人施以詐術的積極證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但檢察官未能證明曾女曾犯3人以上詐欺取財未遂罪,認定原審對曾女論罪科刑不當,因此撤銷原判,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