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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旺中蔡董干預新聞製播 黃國昌挨告無罪確定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前立委黃國昌2020年在臉書分享旺中集團主管LINE群組話紀錄,揭露旺中創辦人蔡衍明直接干預新聞製播的事實,中國時報董事長王丰不滿,提告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一、二審均判黃無罪,最高法院審理後,維持歷審見解,駁回上訴,諭知黃國昌無罪確定。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2020年10月26日舉辦中天新聞換照聽證會,黃國昌在2天後於臉書揭露,蔡衍明曾否認干預中天新聞製播的說法是「公然說謊」,並附上7張旺中集團媒體主管群組2018、2019年的對話紀錄截圖佐證。

截圖畫面顯示,蔡衍明在媒體主管群組中直接下達「可大批NCC:一、無格淪為民進黨打手。二、請社會大眾再看一次現場錄影」、「明天節目大力批判」、「今旺報推92共識即兩岸一家人共識!大議題今天起應在政論節目好好說明」、「但內容不應提台商在大陸未來困境」等指示;王丰等人則回覆「收到」。

王丰不滿,主張黃國昌在臉書上張貼標明他姓名、擔任中國時報社長的職稱等個人訊息的貼文,又以YouTube以直播方式提及貼文內容,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向臺北地方法院對黃國昌提出刑事自訴。

黃國昌答辯稱,他沒有不法蒐集王丰的個人資料,貼文內容只是揭露蔡衍明對旺中集團內包括王丰等媒體高層下令新聞操作,這些媒體高層背棄新聞專業倫理,對蔡衍明指示唯諾之舉,關係到廣電秩序及視聽大眾權益,有必要讓公眾知道真相。

一審認為,黃國昌貼文是揭露王丰與投資方就新聞呈現的內容、走向及關注重點加以聯繫,已涉及媒體公正性,並左右公眾接受訊息的觀點是否平衡,涉及公共利益,並非純屬王丰的個人私生活範疇,判決黃國昌無罪。二審認定,黃國昌所張貼關於王丰的名字、職稱等內容,屬公開資料,而非受《個資法》保障的個資,仍判黃國昌無罪。

二審也指出,王丰如不服判決,得上訴,但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因本案經二個審級無罪,須指出本判決所適用的法令有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是違背判例,才可提起上訴。王丰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不符合《速審法》第9條規定,因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