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陸軍金防部少將參謀長林帝志涉嫌侵占價值7,990元的公發洗衣機,寄回臺灣家中使用;金門地院考量林帝志犯後無悔意等情狀,依侵占公用財物罪判刑12年,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金門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林帝志於2017年7月至2019年10月間,擔任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少將參謀長。2017年12月間,林帝志知悉金防部後勤處將為官兵採購洗衣機,提議為時任金防部副參謀長鄭有為添購7,990元的洗衣機。
林帝志指示將洗衣機先放在參謀長辦公室,待鄭有為從臺灣返回金門後,再交給鄭有為使用。林帝志另要求駕駛兵詢問鄭有為是否欲使用新洗衣機,鄭表示暫無更換洗衣機意願。
林帝志隨即指示駕駛兵將洗衣機暫置參謀長辦公室庫房,進而要求不知情的蘇姓、呂姓駕駛兵,將未開包裝洗衣機,以戰督車載到某物流公司的金門營業所,託運寄送至臺南市住處由妻子收下。
林帝志得知侵占消息在金防部傳開後,於2018年6月7日拿出8千元,指示蘇呂2人至市區採購相同型號洗衣機運回營區庫房,更交代別被部隊發現。
林帝志事後發現侵占洗衣機遭偵辦,又把洗衣機自臺灣運回金門,私下運至不知情的金門陳姓友人處所,請託陳姓友人出具「洗衣機存放證明書」,註明洗衣機為「1年多前」交予陳姓友人使用,試圖掩飾犯行。
承審合議庭認為,被告侵占的洗衣機價格僅7,990元,依據《貪污治罪條例》,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可減輕其刑,但被告無悔意、欲掩飾犯罪事實,還協請他人圓謊。
合議庭考量被告案發時身為金防部少將參謀長,本應忠於國家與軍職,為監督、照顧金防部所屬部隊而奉獻,竟藉職務之便圖私人不法利益,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公用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