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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散布性影像 業者未下架最重封網

【記者賴玟茹/臺北報導】性暴力防治四法在今年2月修正公布,其中關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網路性影像移除下架規定,自8月15日起施行。網路平臺業者經行政執行通知,若未在期限內移除影像,最重會面臨直接封網。

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新法規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及「前項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180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為落實上述內容,衛福部14日舉辦記者會,宣布將強化性影像限制瀏覽或移除規定,若民眾發現自己的性影像,未經同意遭到散布,可向性影像處理中心提出申訴,中心將協助民眾移除下架。

衛福部保護司長張秀鴛表示,接獲通報後,會先要求網路平臺業者限期下架,若未依規定進行,將可裁處行政罰鍰新臺幣6萬至60萬元,若後續通知平臺業者都沒有處理,就可能會限制存取直接封網。

性影像申訴案增5倍

據性影像處理中心統計,今年2月至6月接獲申訴案件,共計1,327件、總計888名被害人,平均要耗時10天才移除;經通知網路業者,71%案件已成功移除,未配合下架者計61個網路平臺,皆為境外網路平臺,今年的受害人數也較去年同期成長5倍。

進一步分析,被害人中女性占58%、男性占42%,年齡以18至25歲居多(53%),25至35歲次之(35%);散布者類型以「網友」高達82%最多,其次為現任或前任伴侶;散布平臺以社群平臺35%最多,其次依序為成人影像平臺、成人論壇。

衛福部呼籲,民眾若發現自己的性影像未經同意遭到散布,謹記「二不三要」原則:不要刪除、不要聲張、要保留相關證據、要記錄連結及散布者帳號等資訊、要向性影像處理中心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