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鼓吹離婚權、墮胎權
1969年之前,美國各州離婚法都基於宗教傳統,要求必須以當事人或另一方的過錯為提出離婚的理由。按照西方宗教傳統,婚姻是神所設定的,穩定的家庭有益於夫妻雙方、孩子以及整個社會。因此,教會和各州法律都注重確保婚姻不會在無充足理由的情況下解體。到了上世紀60年代,由法蘭克福學派領導的反傳統潮流強烈腐蝕了傳統婚姻觀念,其中以自由主義和女權主義為禍最甚。
自由主義者否認婚姻的神聖性,把婚姻簡單化為雙方自願的世俗合同。女權主義則主張傳統家庭是父權社會「壓迫」女性的工具,對於在「壓迫」之下感到沮喪、失望的或愛冒險探奇的婦女來說,離婚提供了合法逃脫婚姻的藉口。這些「合同自由」和「反壓迫」的觀點給無過錯離婚法案鋪平了道路,從此只要夫妻一方單方面宣稱婚姻存在「無法調和的分歧」,就可以解散一個婚姻。
進入上世紀70年代以後,美國離婚率不斷攀升,由於離婚造成的家庭解體首次超過配偶一方死亡而造成的家庭破裂。在70年代初建立的美國家庭中,幾乎一半以離婚告終。
離婚對孩子的負面影響長久而深遠。邁克爾‧雷根(Michael Reagan,前總統羅納德‧雷根的養子)這樣描述父母的離婚:「離婚是兩個成年人剝奪一個孩子有意義的一切:孩子從此沒有了家、沒有了原來的溫馨家人、沒有了原來的安全感,被剝奪了那種被愛和被保護的幸福。大人們把孩子的一切摧毀、砸碎在地上然後走出門,留下孩子獨自去收拾這一團糟……」
推動「墮胎權」是邪靈毀人的另一個手段。最初考慮墮胎合法化只是基於不得已的特殊情況,如強暴、亂倫;或因母體的身體健康狀況不佳,如有精神疾病、心理疾病等。
「性解放運動」的鼓吹者認為性不必限定在夫婦間,但夫婦以外的性關係最大障礙是懷孕,因為避孕難免會失敗,所以推動墮胎合法化作為避孕失敗的補救辦法。1994年聯合國開羅人口會議中,乾脆公然將人類擁有「生育權」作延伸解釋,其中之一是人擁有「滿足和安全的性生活」的權利,因而有墮胎權。
此外,女權主義提出女性「身體自主權」,主張女性有權自己決定是否要生下或殺死胎兒。這樣,墮胎從最初的「不得已」,發展到可以「隨心所欲」結束胎兒的生命。魔鬼放縱人的慾望的同時,利用女權和性解放鼓勵殺死胎兒,不但讓人犯下大罪,而且讓人更踐踏傳統的生命神聖性觀念。(未完待續)◇
備註:週一~週五連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