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表示,據訴,北監愛三舍、平二舍等場舍服務員、管理人員等,經常無故對受刑人上銬、施暴致傷、不當施用電擊棒、噴辣椒水等自衛武器,或教唆其他受刑人、服務員實施折手、擊頭、推人撞牆、毆打等方式之暴力,並威逼簽署無受傷證明等違失行為。
監委說,經履勘並詢問北監多人證述,該監愛三舍、平二舍等有關管理人員,有蓄意縱容許可,並坐視服務員對受刑人施以不當處遇或懲罰情事;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發現,北監服務員對受刑人施以肘擊、壓制等行為,但管理員在場視而不見,均核有違失。
監委指出,法務部允應督導所屬,落實北監戒護勤務的管理與考核,強化紀律及戒護管理效能,並應逐案深入查察北監相關管理人員,有無遣派或縱容視同作業收容人執行公權力或管理其他收容人,執行達到強化紀律、提升業務效能、提供合理適當值勤環境之目的。
糾正案文指出,北監監視設備設置未臻完備;亦有監視錄影畫面保存期限未盡事後調查需要等情,均核有違失,法務部允應督導所屬,通盤清查全國矯正機關此類空間死角,據以研謀落實改善作為。
監委日前履勘北監愛三舍,發現電擊棒、防護型噴霧器、手銬等自衛配備,置於無上鎖之主管桌抽屜內,經審核北監領用安全裝備紀錄簿,查無愛三舍領用紀錄,又該區域為監視器死角,與監獄相關規定不符,擔任服務員之受刑人有取得之虞,洵有戒護風險,核有違失。
監委指出,矯正署應瞭解北監的書信管理有無符合法律規定,另主管檢查書信時,是否侵害權益;此外有關寄信限制等郵電管控逾越法所規範等疑義均未深入查明,致衍生侵害受刑人權益等爭議難以釐清,難昭公信,亦有失當。矯正署應督促所屬各矯正機關,保障受刑人的秘密通訊自由。
調查報告另表示,北監自夾帶手機、香菸等違禁品入監事件後,一概限縮受刑人置物箱數量為1人1個,造成受刑人生活所需之衣類、物品及其他器具礙難使用,與監獄行刑法等規定意旨有悖,核有違失,洵有通盤研議、檢討修正之必要。
監察院調查委員亦表示,北監視同作業人員,罪名殺人有3人、重傷害2人、強盜3人,對照法務部復稱,「經北監再行檢視,上開人員均無暴力前科」,容與事實有間,殊有未當,法務部未盡審核之責,亦有失當。法務部應防範類案再度發生。
監委指出,北監受刑人陳訴遭凌虐事件一再發生,主管部門均轉交該監戒護科查復,未善盡監督審核權責;相關處置作為亦未盡周延縝密,另凸顯戒護管理人員的人權教育訓練未盡落實深化,衍生凌虐人犯等不法情事爭議,容有未洽。法務部應發揮外部視察小組功能,建立申訴案件外部監督調查機制,加強所屬矯正人員人權教育訓練,強化戒護人員正向管理理念,杜絕類案再度發生。
調查報告最後表示,矯正署應督導北監強化外籍受刑人之醫療處遇,並精進矯正機關內門診醫療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