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指出,該系當時的決議,副教授部分正取朱某、備取張某;專案助理教授部分正取田某、備取沈某(甲)。但陳榮洪偽造決議,變更正取副教授為張某、專案助理教授沈某(乙),並銷毀原始選票。導致不知情的院教評會評審委員及校教評會評審委員,通過張某及沈某(乙)聘任案,並經報請校長核定,足以損害該校教師聘任的正確性。
監委指出,陳榮洪和張某均是成大機械工程研究所博士,又在南臺科大機械工程系時,陳榮洪是系主任,張某是副主任,二人關係非淺,陳榮洪便將原來正取的朱某,偽造為張某,促使張某擔任該系副教授,陳榮洪確有徇私舞弊、違法亂紀之行為。
所以,監委表示,陳榮洪的違失行為,除犯刑法的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明顯損害公務員名譽及嘉大信譽。亦違反大學法,以及嘉義大學的相關規定等,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致影響學生受教權益,杏壇蒙塵。有公務員懲戒法的執行職務之違法失職行為,依憲法暨監察法規定,提案彈劾,並移請懲戒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