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指出,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將從9月19日起至11月2日止受理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提出連署書件。連署書件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後,被連署人不得補件,亦不得撤回;連署人不得撤回連署。將於11月14日前公告連署結果。
中選會表示,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於公告之次日起45日內完成連署,並依該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依式印製,徵求連署。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20歲者,得為連署人。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無效。
中選會並表示,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3條第4項規定,連署人數已達最近1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即28萬9,667人),該會將為完成連署之公告,並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ㄧ者,保證金不予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