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在21日通過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新增無國籍兒少可由監護人社福機關或機構主動協助申請歸化,同時為增加延攬優秀外國人才誘因,放寬申請歸化居留年限為2年起。
行政院會通過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發言人林子倫主持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轉述行政院長陳建仁的說法。
林子倫說,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童取得國籍權利意旨,解決非本國籍無依兒少身分不確定的困境,且在兼顧加強延攬優秀外國人才的誘因及維護國家安全的前提下,因此放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所需居留年限的規定。
內政部簡報指出,考量現行僅規定無國籍兒少,可由國人養父、養母代為申請歸化,為完備保障未成年兒童權益,這次新增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為其監護人,也可代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讓無依兒少享有醫療照顧及就學等權益。
而為友善優秀外來人士歸化,內政部表示,草案也放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居留年限,從現行規定的繼續3年,每年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的事實,放寬為連續2年,或曾在台灣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5年以上。
另外,為感謝殊勳外籍人士長期在台居留奉獻,在醫療、社福、教育等領域,以及對偏遠鄉區的奉獻,修法草案也增訂此類人士申請歸化時,免徵國籍許可證書規費新台幣1200元。
此外,因應民法成年年齡調降為18歲,這次修法將條文涉及外國人「未婚未成年」部分,改為「未婚且未滿18歲」;修法也配合地方制度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選公職人員即其區民代表會代表及區長,具外國國籍並擔任我國公職者,由直轄市政府解除其公職規定,以完備選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