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陳姓男子在畫設紅線的路邊停車後,遭市警局委外拖吊業者移置保管場,但他事後發現,該處紅線竟是由不明人士自行劃設,申訴後成功撤銷罰單。陳男不滿警方未查明就拖車,提告求償精神慰撫金、計程車費等共2,350元;法官最後僅判賠267元。
判決指出,陳男2020年9月13日晚間8時許,將轎車停在前鎮區一處紅線標線上,隨後被拖吊車將車輛拖至五甲拖吊場保管,並由警方開出罰單。陳男發現轎車被拖吊後,花了140元搭計程車前往拖吊場取車,並繳清違停罰單、保管費等。
不過陳男事後發現,他當時停車位置的紅線並非高雄市交通局合法劃設,而是有民眾從合法紅線末端自行繪製延伸的「假紅線」,因此提起行政訴訟,勝訴後由警方撤銷罰單,並退還拖吊保管費。
但陳男仍不滿警方未查明就拖車,害他自費搭計程車去取車,去超商繳罰單還被收手續費13元,加上交通違規退款申請影印費、匯費、信封及掛號費等,認為高市府警察局還欠他350元,因此提告向警方求償精神慰撫金2千元及前述費用共2,350元。
高雄地院簡易庭審理時,市警局主張,該條紅線是從合法紅線延伸出來,才會導致員警誤判,而紅線認定是交通局停車管理中心的職權,警方在拖吊過程並沒有錯誤,且已依規定返還拖吊及保管費,並無任何故意過失。
法官認為,警方拖吊假紅線車輛屬不法行使公權力,但違法拖吊僅侵害陳男財產權,未侵害人格權,因此不在精神慰撫金請求範圍,判決警方僅須賠償陳男計程車資、郵資等財產損失共2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