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要聞 焦點

法官裁定北監應設投票所 中選會:有待商榷將抗告

中選會表示,在監獄設投票所,目前沒有法源依據。投票示意圖。(Getty Images)
中選會表示,在監獄設投票所,目前沒有法源依據。投票示意圖。(Getty Images)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臺北監獄內一名受刑人不滿因服刑而無法投票,向法院提起訴訟並聲請假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2日裁定,桃園市選委會應在北監設置投票所。對此,中央選舉委員會主委李進勇表示,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無不在籍投票制度,且有戒護安全等實務上的困難,將提抗告尋求救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北高行)裁定,桃園市選委會應於本案訴訟確定前,在北監設置投票所,提供該名受刑人行使2024年總統及立委選舉的投票權。對此,法務部長蔡清祥13日受訪時表示,目前案件還沒確定,等到案件確定後,矯正署與所有監所才會進一步處理,法務部也會與中選會共同研商,按照法院確定判決實施。

李進勇說明,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沒有類似外國的不在籍投票、缺席投票制度,包含通信投票、代理人投票、移轉投票,甚至是電子投票等方式,這些在臺灣都沒有法源依據。按照現行法律,投票權人必須在投票日到戶籍所在地的投票所親自投票;投開票所選舉人員名冊中都有受刑人的名字,但因事實上的限制而無法到場投票。

「北高行的假處分裁定有待商榷」,李進勇指出,若在監所設置投開票所,實務上會造成一些問題,例如戒護人員不能跟著進去圈票處,受刑人也不能攜帶戒具,監所必須考量安全疑慮;再者,如果只有設籍在監所的人可以投票,附近同選區的民眾就不可以投票、記者也不能採訪、開票也不能公開,這會違反選舉投票祕密保障的公正、公開、透明。

至於北高行建議讓受刑人返回戶籍地投票,或將受刑人戶籍遷到監所以利其就近投票,李進勇認為,如此皆必須有戒護人員,但監所戒護人力不足,實際上並不可行。他強調,中選會關心受刑人的公民權,但保障投票權應從法制面建立不在籍投票或缺席投票制度,這才是正辦,因此,已決定提起抗告,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