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政部規範,主建物或附屬建物中有凶殺、自殺等非自然死亡之事實,或物件有如跳樓等求死行為致死,方屬凶宅,並非有人在屋內過世就算。
若是在物件遭砍殺而陳屍他處,則不符凶宅定義,或在家中自然死亡,例如:猝死、病逝,即便死亡後在屋內數日才發現,亦非凶宅。但因物件內有陳屍多日的情形,多數民眾仍會有觀感不佳問題。
此類物件因肉眼無法判別,安新建經傳授三大觀察點,幫助民眾看屋時「趨吉避凶」:
一、物件頻繁出租且快速轉售:
一般購入凶宅不會自行居住而是改為出租,若是物件頻繁出租、時間不長,且很快轉售,表示物件可能有狀況。
二、屋主是否出面談價:
物件若有實際所有權人和登記的資料不一致,且談價代表人和屋主沒有任何親緣關係,或者對屋況完全不了解,幾乎全由仲介安排,亦須特別留意。
三、實登價格與周遭有落差:
觀察實價登錄上歷年成交價,是否有價格突然落差很大的紀錄,或是於同一棟樓、坪數相近,但成交價卻與他戶落差甚大。
除了上述三點外,安新建經也提醒,可善用民間自行架設的凶宅系統,如:臺灣凶宅網、「事故地圖」App等資訊;另外,也可向管理員、街坊鄰居、里長、轄區派出所等多方詢問,建議再交叉比對,確保資訊無誤。
魏禮律師建議,一般來說凶宅屬於物之瑕疵,因為房子的價值會明顯減少,若不慎購入凶宅,可依據《民法》第359條主張瑕疵擔保責任、第360條主張損害賠償,或第227條主張債務不履行責任。
若主張瑕疵擔保責任,民眾發現物件屬於凶宅,應於6 個月內向賣方主張解除買賣契約或減少售價;若賣方屬於故意不告知則不受6個月限制,但須特別注意,交屋後超過5年便不得提出。
若主張損害賠償或債務不履行,則有15年請求時效;但物件須缺少賣方所保證之品質,或是賣方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方可提出損害賠償;而債務不履行部分則須證明賣方有可歸責之事由才可主張。
凶宅在法律上並無白紙黑字嚴謹的規範,實務上是依照交易慣例、內政部函示及不動產說明書來判斷,故是否可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最終仍須交由法官判定。
魏禮提醒,許多民眾購入凶宅後,因氣憤或懷疑受騙而提起刑事詐欺告訴,或對仲介追究責任,但判決結果出爐前,可能已超過民法規定的6個月期限,加上刑事判決或處分書結果,可能會影響民事法院判斷。因此建議,務必先把握民法時效期,即時向賣方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再評估是否適合提起刑事告訴追究責任,避免民事、刑事兩頭皆落空。
另外由於請求權的時效是獨立的,若僅在時效內主張《民法》第359條中解約之請求權,而未主張減少價金之請求權,可能最後經過幾年訴訟後判決不得解約,此時減少價金之請求權亦已時效消滅。
最後也提醒,民眾亦可考慮在簽約時加註「排除凶宅條款」,例如約定:若房屋曾有凶殺或自殺致死之非自然死亡情況,賣方須無條件解約、返還價金於買方,絕無異議等字眼,以作為事後解約退款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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