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籍劉姓女子2013年與我國周姓男子結婚後,2017年取得長期居留證,但她後來欲申請在臺定居時,內政部考量她曾在中國工商銀行工作逾37年,認定她曾任中共黨政軍職務而不予許可。劉女不服提告,法官認為內政部沒說明如何認定,判決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女2013年與我國人民結婚,2017年取得我國長期居留證,有效期限至2022年11月12日,她在到期前向內政部申請在臺定居。但內政部在專案許可審查會議中考量,劉女曾在中國國營商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工作逾37年,而該銀行屬於中共黨務、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因此決議不予許可。
劉女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再提起行政訴訟。她主張,《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對於現(曾)任中共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一律否准,卻未設離職達一定年限即得申請定居的但書,已逾越《兩岸條例》授權範圍。且她申請定居是出於對臺灣的認同和喜愛、夫妻感情穩固,原處分已侵害她的家庭權。
劉女強調,中國工商銀行是一般上市公司,非屬政務系統或直屬事業單位,也因此未被陸委會列入不得任職的金融機構名單。而且她並非中國共產黨員,37年來僅從事單純的辦事員工作,完全無涉任何政治性任務或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公司依中國法規將黨建工作記載於公司章程,內政部卻恣意解釋為政治性組織,顯有重大違誤。
不過,內政部認為,中國工商銀行是中國五大國營商業銀行之一,也是中共國務院所屬事業單位,且該銀行設有黨委,由董事長兼任黨委書記,落實中共黨中央及國務院的重大決策,並進行中共在中國工商銀行的相關黨建工作;因為相關組織機關繁多,才未被陸委會列入禁止名單中。
內政部強調,該部依《兩岸條例》授權制定《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限制中國人民來臺資格、期限,並未逾越母法授權範圍。且本案已考量劉女的家庭權及團聚權,並未廢止她的長期居留許可,因此並無劉女所稱無法長期在臺居住的情形。
法院:內政部未請國安單位協查
北高行審理認為,之所以不給予曾任職中共黨政軍機構者定居許可,是為了避免損害國家利益,但根據該次專案許可審查會議的會議紀錄,完全無從判斷內政部認定中國工商銀行是中共黨政軍機構時,考量了那些因素;且內政部也未依決議內容,請國安單位協查有無國安疑慮、請陸委會提供意見,即空泛任意認定事實。
法官表示,內政部並未說明劉女與中國工商銀行的黨委成員有何關係、執行什麼中共政策,不能僅以公司章程有黨組織的設計,就認定中國工商銀行屬於中共黨政軍機構;且陸委會曾針對國人任職「中國銀行」是否違法做出說明,須視其所擔任職務是否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及利益而論,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