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信義區2014年發生夜店殺警案,當時正在休假的信義警分局偵查佐薛貞國到場協助處理糾紛,卻遭惡煞圍毆致死;他的家屬申請「因公死亡」撫卹,但銓敘部最終決議依「意外死亡」撫卹。薛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官認為,薛員因事前飲酒屬非法執勤,非因公死亡。
已遭判刑8年定讞的曾威豪、劉芯彤,2014年9月13日凌晨2時許在信義區夜店「SPARK」與安管人員發生衝突後,向熟識的酒店幹部蕭叡鴻抱怨,蕭男則糾眾趕赴現場與安管人員理論;當時正在休假中的薛貞國接獲通報,便與同事到場排解,未料,蕭男等數十人不顧薛員已表明身分,竟失控高喊「給他死」,遭紅龍柱重擊3次傷重身亡。
事後,薛員家屬申請因公死亡撫卹金,銓敘部審查小組為了避免延宕發給撫卹金,2016年先按病故標準核發,而因公撫卹部分,待司法案件釐清、完成審查後再另案處理;最終決議依「意外死亡」撫卹。薛員家屬不服,向保訓會提出復審被駁回,提行政訴訟救濟。
薛員妻兒主張,案發地點ATT 4 fun大樓是薛員的管轄責任區,他的身分是公務員,休假期間仍具備警職身分,因接獲同仁通報才會到場執行職務;且他第一時間即表明警察身分,試圖維繫現場秩序,卻遭現場群眾包圍,以紅龍柱、棍棒、拳腳毆擊致死,應屬於公務人員在職因公死亡,請求法院撤銷銓敘部處分,並命其作成「因公死亡」撫卹的處分。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法醫研究所解剖及鑑定報告顯示,當時薛員血液酒精濃度換算呼氣酒精濃度為0.925毫克,且相關人員訪談也指他於案發前在餐館、酒店餐敘飲酒,可見事故發生前,他已有重度飲酒,足以影響衝突判斷能力,不應擅自服勤,但他卻違反規定未依程序通報,而逕行處理案件。
北高行指出,依警政署制定的員警飲用酒類禁止服勤規定,員警服勤時不得飲酒或有酒態、帶有酒味等,若服勤前有飲酒,應事先請假或報請調整勤務時段,可知若飲酒沒有請假或報請調整勤務時段,仍然擅自服勤,即非依法執行職務。且根據刑事二審判決,他在第三波衝突發生有對曾威豪做「起腳」的動作,已超出執行職務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