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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刊登醫療廣告違法? 憲法法庭判違憲

圖為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左)、司法院發言人陳婷玉(右)。(記者常懷仁/攝影)
圖為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左)、司法院發言人陳婷玉(右)。(記者常懷仁/攝影)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黃姓醫師曾因在臉書刊登醫療廣告,被北市衛生局認定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開罰5萬元,黃不服提起訴訟。後由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法官(現為北高行行政訴訟庭)聲請釋憲。憲法法庭3日判決,該規定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的部分,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失其效力。

憲法法庭表示,醫師或醫療機構做醫療廣告,對於民眾取得醫療資訊的助益,並無本質上差異,該規定的目的若僅為醫療廣告行政管理方便,准許醫療機構做醫療廣告而禁止醫師,難認為是追求重要公共利益。

憲法法庭也提到,醫師為具備醫療專業知識且依法得執行醫療業務,由醫師提供相關適當訊息,自有助於病患就醫選擇,禁止醫師做醫療廣告,未必有利於維護國民健康。

大法官認為,自1943年《醫師法》制定起至1986年《醫療法》制定為止,《醫師法》均准許醫師做醫療廣告,期間未見相關衛福機關提出任何實證資料,足以推論一旦准許醫師做醫療廣告,必會做不當醫療廣告。

憲法法庭則認為,醫師得否自主做醫療廣告與醫療機構可否做醫療廣告,分屬二事,難以醫療機構已可做醫療廣告為由,禁止醫師為之;醫師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獨立保障。

最後,憲法法庭認為,該規定為達到維護國民健康的目的,與所採全面禁止醫師做醫療廣告的手段之間,難認有何實質關聯,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1條保障醫師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