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電訊發展室情報處理中心為機敏禁制區,門口上特別張貼嚴禁攜入「配(穿)戴式資訊設備」示意圖,小米手環亦明列其中;但電訊發展室電子處一名方姓軍官,竟違規攜帶小米手環入內,還不慎遺留在座位上,遭軍方記兩大過。方男不服提告,法院判他敗訴。
方姓軍官2021年2月26日輪值電子官席位時,違規攜帶中國知名品牌穿戴裝置「小米手環」進入情報處理中心,因28日遺留在座椅上,3月2日被其他同仁發現後,通報上級處理。
軍方認定方男確有「未經核准攜帶小米手環至禁制區」的違失行為,予以兩大過處分。方男不服提訴願遭駁回,再提起行政訴訟抗罰。
方男主張,他2021年2月底在情處中心值班配戴的並非小米手環,而是另一支無藍芽功能的中國品牌「SKMEI」運動手錶;而他的小米手環在同年2月中旬就已丟失,迄今仍未尋獲。而且值班座位的椅子並非其專用椅,無法證明該小米手環為他所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方男明知情處中心為禁制區,禁止攜帶民用通信資訊器材,具藍芽傳輸功能之小米手環亦在禁止之列;且經勘驗監視錄影畫面後發現,該小米手環就是方男從手上摘下,且具藍芽傳輸功能,因此軍方處以兩大過處分並無違誤,駁回方男請求。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