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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撤回無益訴訟 立院三讀上訴撤告可退費三分之二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的訴訟,立法院會14日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原告於上訴審撤回起訴3個月內,上訴人得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一審敗訴被告,在繳裁判費上訴二審期間,若遇到一審勝訴的原告撤回告訴,仍無法拿回裁判費,外界質疑有失公平。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訴訟,立法院院會14日三讀相關草案。

三讀條文明定,原告在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其未行言詞辯論,在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起訴時,上訴人不論是原告或被告,均得在原告撤回起訴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司法院另補充說明,指上訴人得聲請退還者,除當次上訴裁判費外,尚包括發回更審之前次同審級裁判費;如兩造均上訴時,不問撤回起訴者是否為該審級的上訴人,均得聲請退費。

司法院指出,本次「民事訴訟法」的修正重點包括: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的裁判提起抗告的相關程序、聲請或聲明事件及特定訴訟事件的裁判費徵收、上訴人於原告撤回起訴後得聲請退還裁判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