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14日三讀通過《典試法》第31條條文修正案,規定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等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若違反規定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者,考選部對之有求償權。
現行《典試法》第31條條文規定,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其他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違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
考試院所提書面報告表示,鑑於曾發生國家考試洩題舞弊事件,雖屬個案,但已嚴重斲傷國家考試公平性與公信力,也影響機關人事正常運作。為提高法律規範強度,增加對類此案件的違法舞弊人員究責機制,嚇阻並防杜類似案件再度發生,這次修法增列觸犯刑法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規定。
考試院表示,考量如有洩題行為導致考試結果的不正確,致有重啟考試任一階段程序的必要時,所生費用不宜由公帑支應,因此這次修法增訂求償權規定,要求違法失職者擔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
此外,立法院會也三讀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條文修正案,規定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有洩題或舞弊的情事,致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無法判定全部或部分應考人應否錄取時,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全部或部分應考人的考試不錄取、錄取或考試及格資格,並得就全部或部分應考人,重新辦理涉及洩題或舞弊科目的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