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21日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修正案,將金融服務業範圍增列納入電子支付業;此外,為強化業者自律,針對未成立同業公會的金融服務業,授權主管機關指定公會團體擬訂酬金制度應遵行原則;並應定期揭露申訴評議案件統計資料。
為配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及「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廢止,三讀條文將電子票證業修正為電子支付業,與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及經濟部的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登記業別定義一致。
為強化金融服務業業者自律及法遵,考量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原則訂定範圍之完備,三讀條文規定,金融服務業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之原則,由所屬同業公會擬訂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公會團體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基於增加揭露金融消費爭議處理之金融機構名稱,以做為非消費爭議當事人選擇金融往來對象之依據,三讀條文明定,爭議處理機構應定期揭露金融服務業申訴及評議案件之統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