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作戰研究發展室上校主任研究官向德恩,因簽署「投降承諾書」遭判刑7年半尚未定讞。而吸收他的共諜邵維強,則因替中共發展組織長達20年,又非法經營人民幣地下匯兌,金門地院將他判刑15年;二審酌減改判12年6月,經最高院駁回上訴定讞。
一審金門地院判決指出,邵維強以上尉軍官身分退伍後,自1993年起擔任中國電視公司駐金門記者,並在金門經營安全旅行社,至2019年7月退休後,轉任中時集團時際創意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總監、金門縣兩岸經貿文化觀光發展協會理事長;但他卻從2002年起就遭中共吸收,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截至被查獲時已當了長達20年的共諜。
期間,邵維強先是成功吸收曾任國防部軍事新聞通訊社記者的少校孔繁嘉(另案審理中),後於2019年10月底再吸收向德恩。中共廈門第四辦公室官員透過邵維強,支付向德恩每月4萬元的「內應費」,要求他簽署「投降承諾書」並拍攝宣誓「效忠祖國」影片;邵維強還提出一份高階軍官名單,請向德恩「多多接觸」。他也企圖吸收3名軍官未遂。
金門地院審酌,邵維強於偵查時僅坦承違反《銀行法》犯行,直到地院審理時才坦承違反《國家安全法》等行為。考量他當共諜長達20年,並導致向德恩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對我國軍人士氣及國家安全危害重大,依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4年。
此外,邵維強另涉違反《銀行法》,自2016年1月至2022年2月止,未經許可非法辦理新臺幣與人民幣匯兌業務,經手金額累計達新臺幣9,011萬360元,此部分判處有期徒刑5年。兩罪合併應執行15年、褫奪公權4年,並沒收犯罪所得254萬3,570元、人民幣18萬元。
案經上訴,二審金門高分院就違反《國家安全法》部分,考量他於審理時已自白犯行,酌減改判11年;違反《銀行法》部分改判3年6月,合併應執行12年6月,褫奪公權時效及犯罪所得沒收金額均不變。案經再上訴,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