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棒球錦標賽在臺北大巨蛋進行期間,警方於12月3日至6日即查獲85件黃牛案,其中開幕賽「中韓大戰」,有黃牛硬是將原價1,200元的門票哄抬至2,500元,遭警方逮捕。但法官審酌,警方當時是以誘捕的方式偵辦,該名黃牛為未遂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不罰。
臺中市一名廖姓男子今年11月27日,在臉書兜售兩張「亞錦賽大巨蛋12/3中華vs韓國B1內野115區20排」門票,經臺北市警方網路巡邏發現後,佯裝買家向廖男詢價,雙方約定以2,500元交易;警方於同日匯款給廖男後,廖男便提供取票帳號,由警方前往超商取票完成交易。
警方認定,廖男以上述方式轉售亞洲棒球錦標賽門票,不法賺取價差1,300元,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因此移送臺中地方法院裁處。廖男向警方供稱,他是一時糊塗想賺價差才會上網賣票,是首次違反該法令。
臺中地院認為,廖男雖有販賣門票故意,並著手販賣行為,但警方是佯裝買家以誘捕方式偵查,僅為求人贓俱獲,並無購買門票的意思,因此不算是真正完成買賣門票的行為,視為購買遊樂票券轉售圖利未遂;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並未處罰未遂犯,因此諭知廖男不罰。
此外,立法院今年5月三讀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明定「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但體育賽事並不屬於該法表列的「文化創意產業」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