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昨(18)日三讀通過「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明定未經軍事機關許可,於軍事營區內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偵察行為,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國防部強調,軍事迷拍攝戰機起降,若未有危害機敏安全,並非在本條例的禁止範圍中。
三讀條文明定,「軍事營區」是指重要軍事設施或軍事機關的駐地。經軍事機關通報相關機關管制的軍事演習或軍事訓練場域,於演習或訓練期間,視為軍事營區;「軍事機關」是指國防部及所屬機關、部隊、學校;國家安全局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也視為軍事機關。
條文明定,軍事機關得於軍事營區的重要處所開設衛哨所,並配置衛哨兵,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軍事機關得視安全維護需要,於軍事營區四周必要範圍內,裝置監視、警報系統或阻絕器材等安全防護設施。
三讀條文還規定,非經軍事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軍事營區。民眾若未經許可進入軍營者,可處4萬元以上、20萬以下罰鍰。經告誡仍不離開者,得按次處罰。
此外,若未經軍事機關許可,在營外對軍營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足生損害軍事營區安全,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元罰鍰。
為有效嚇阻不法,條文規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式,危害重要軍事設施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或軍事安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針對重要軍事設施的核心資通系統,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漏洞,而入侵電腦或相關設備,或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
對此,國防部表示,條文三讀通過後,國軍營區安全維護工作可建立明確法律依據,確保國防安全及民眾權益。對於各界在審議期間有所疑慮及可能的誤解,國防部說明,未來於營區外實施演訓,若有可能與民眾活動範圍重疊,將事先會商相關機關,明確公告管制範圍及時間,期將影響降至最低。
針對軍事迷拍攝戰機起降的行為,國防部強調,若未危害軍事機敏安全,非本條例禁止範圍。對於禁止之行為,將明確公告並持續宣導,避免民眾誤觸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