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讚美神(續)
前文提到的全國性律師聯盟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打掉在美國公眾場所的「(摩西)十誡」,其中最著名的案例發生在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2001年,該組織要求強行移除位於州法院圓形大廳裡的「十誡」石板,他們找到了當時的一位民主黨總統任命的法官審理此案。此位法官寫了76頁的判詞,做出了有利於該組織的判決,其理由聽起來十分荒唐,比如他說圓形大廳莊嚴肅穆的環境、石板後的壁畫和人工瀑布所營造的神聖氣氛是他要移除「十誡」的理由,還說石板斜著放置,彷彿一本打開的《聖經》,這讓人有理由「感到阿拉巴馬州在推動、認可或贊成基督教」。
事實上,這並非故事的開始,也不是結束。早在1980年,美國最高法院就已經禁止在公立學校的課堂裡出現「十誡」。該判決引發了在全美移除「十誡」的潮流。該組織甚至在猶他州宣布,如果誰發現了仍存在的「十誡」,向該組織舉報即可獲得獎勵。
美國一巡迴法院在2002年6月26日裁決,禁止公立學校的「效忠宣誓」,因為其中有「在神之下」的文字(這一判決在2004年6月14日被最高法院推翻)。
這種較量一直在進行,從美國國歌、國家箴言、效忠誓詞、學校禱告等等,都在無神論者或左派活動人士的攻擊下。
這裡需要簡單說明的是,「神」在上述場合出現的時候是泛指的神,獨立宣言中稱為「造物主」。每種宗教都有自己對造物主的認識和定義,因此「神」這個字本身,並沒有在宣傳某個特定的宗教,也沒有違反美國的憲法修正案。試圖在法律上禁止讚美神這樣的極端情況在一個具有深厚信仰的國家的出現,深刻揭示了魔鬼對法律領域滲透的嚴重程度。
(2)通過釋法與判例改變憲法內涵
美國的國父們在制定《憲法》的時候確定了「三權分立」的原則,其中司法權原本是權力最小的。國會負責立法,總統負責行政,而最高法院既沒有立法權,也沒有行政權。(未完待續)◇
備註:週一~週五連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