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通過釋法與判例改變憲法內涵(續)
在最高法院關於「效忠宣誓」的案件審理期間,民調顯示90%的人都支持保留「在神之下(under God)」的內容。而國會416票對3票、參議院以99票對0票支持「效忠宣誓」,顯示出民意代表們所反映出的真實民意。
作為民選的國會議員和民選的總統,任期從兩年到六年不等,之後便要重新選舉。如果主流民意符合神所制定的道德,那麼總統和議員能夠倒向左派的空間有限(譬如當主流民意反對「同性婚姻」時,無論參選官員如何想支持共產邪靈的「同性婚姻」計劃,實施起來都相當困難),如果過分悖逆民意,就有被選下台的危險。相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不必聽取民意,任期為終身制,一旦任命通過就可能工作長達30年甚至更長。而大法官只有9人,影響這9個人的決定,比影響主流民意要相對容易。
法官根據法律條文判案,而法律條文又是根據憲法制定的。因此要想通過法律改變社會,改變憲法就成了必須完成的任務。在美國,修憲需要三分之二的議員支持,以及四分之三的州接受,這是相當嚴格的規定。
因此,進步主義者的策略不是修憲,而是通過解釋憲法,來改變憲法文字的原始內涵。他們將憲法視為一個「活著的」並不斷「進化」的文本,並通過大法官以「判例」形式將左派的意見變成法律,這種做法實質是在變相顛覆憲法,也等於是在違反憲法。
神的誡命不再是最高的原則,憲法又在自由派大法官的法槌敲擊下傷痕累累。因為大法官的判決是終審判決,連總統都要遵守,因此美國國父們提倡的民眾自治(self-governing)和「三權分立」有滑向司法權一家獨大的傾向。這使得美國出現了一定程度的「司法至上主義」,賦予了大法官部分立法權甚至行政權。
自由派大法官給美國帶來的後果是十分嚴重的,而且難以清除。現實情況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可以通過判例下令公立學校和公共場所、公園移除「十誡」;重寫刑事訴訟程序;加稅;承認墮胎權、承認同性婚姻權利、展示和印刷色情圖片的權利等等。
「司法至上主義」和自由派大法官成為被共產邪靈利用而實現其主張的重要工具。(未完待續)◇
備註:週一~週五連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