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於2018年通過警消人員特考後前往消防署受訓,卻因身高未滿160公分不符規定而被取消資格,該女便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6日舉行言詞辯論。聲請人律師認為,服公職權具備實現人性尊嚴與落實國民主權的目的,應受高度保障;消防署則說,救災現場無法掌握且無法改變,身材高低會有影響。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0公分,女性不及155.0公分」
聲請人律師認為,這侵害了人民受《憲法》第18條保障之服公職權,因為以身高作為任用為警察人員及消防人員的要件,屬於對人民服公職權的限制。
聲請人律師指出,服公職權是工作權和參政權,具備實現人性尊嚴與落實國民主權之目的,應受高度保障,且對成年人身高的限制,應審查是否合乎比例原則。
聲請人律師強調,應以嚴格標準審查該規定是否合乎平等原則,服公職權攸關個人人格發展及國民主權的重要基本權利,且身高、族群及性別屬難以改變的個人特徵,無實證根據的採取身高下限,對身高較矮者恐有歧視之嫌。
消防署:身材高低會影響救災
消防署長蕭煥章則表示,消防人員工作內容涉及預防火災、災害搶救、緊急救護,任務多元,人員需要互相輪替,無法一個人單獨擔任什麼工作,而且救災現場實質環境無法改變,身材高低會有影響。
蕭煥章指出,消防員無法選擇傷病患,後者的身高也各有不同,消防員若因身材無法達成肢端搬運法或雙人攙扶法,會造成執行工作的困難;另外消防救災車輛的底盤高度也有限制。
最後,蕭煥章表示,各縣市消防機關認為,一定的身高限制才能達到救災勤務需求,同時兼顧消防人員安全及人民生命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