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22日指出,文化部長年對公共藝術疑遭少數特定代辦壟斷等不合理現象,未積極處理,有失主管機關立場,也未積極覈實建置專家學者名單、多層次揭露資訊、將違規廠商及委員分別列入採購黑名單及除名、落實迴避及旋轉門條款,又一味消極回應,嚴重違失。監察院糾正文化部,並將具體檢舉案例函請法務部轉相關檢察機關辦理見復。
調查委員范巽綠、蘇麗瓊、林盛豐於糾正案文指出,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至今歷經6次修正,相關程序規定益趨繁瑣, 但興辦單位往往藉「行政代辦」之名,行「全部委辦」之實。
監委表示,據統計,2011年至2021年間,代辦案件共711案,自辦案件共806案,全部案件共1517案。若以金額來看,同時期代辦設置經費43億9459萬4435元,自辦設置經費20億4146萬0586元。
監委指出,2021年公共藝術案共141案,就有84案委託代辦,其中有58案集中在4家代辦,部分代辦甚至與得標公司有重大異常關聯,疑似成為利益集團統籌與利益分配者。此等弊端,連行政院政委都有所聞,但文化部始終未主動深究。
糾正案文亦指出,文化部專家學者資料庫中委員僅366人,專業層面分布不均且多年未新增調整;令人質疑「視覺藝術專業類」委員名單名不副實;由於公共藝術設置案量大、代辦比例高、委員人數少,且重複性極高,尚有委員自身為代辦公司負責人,在標案執行期間,同時為他案徵選委員,完全未有迴避,甚至被質疑結合藝術家,有壟斷之虞。
調查委員於調查報告指出,文化部未能緊扣設置公共藝術之政策目標,以致於近年難以得見具有台灣特色的公共藝術。
監委指出,國防部的「國防巨輪」、「軍旅記憶」、「邁向勝利高峰」、「護衛」等公共藝術,皆自大陸廈門製造進口;文化部允應研議具體作法,審慎研處。
監委說,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公共藝術,營造美學環境,其辦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
但是,監委指出,先進國家城市,並無類似我國這般無論規模大小,依法一律必須齊頭式編足百分之一之作法。文化部未來研修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時,允應周延參採國內各界意見及國外作法,避免過度膨脹經費。
最後,監委說,可師法美國以「公部門專業機構」或另組專業輔導團,提供興辦機關專業輔導,協助其進行撰擬設置計畫書、遴選委員等,以杜絕不當商業利益;而非一味行政指導興辦機關「以自辦為原則」,卻又設定複雜的審議制度進行審議及監督。針對未來因免辦公共藝術而繳入文化部基金專戶之龐大金額,亦可思考挹注文化資產修復之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