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後只要不駕駛汽車、機車就不算違規?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提醒,酒後若騎乘自行車、電輔車、微型電動二輪車,同樣屬於酒駕。高雄一名鍾姓男子2022年9月就因酒後騎乘電輔車挨罰2,400元,因逾期仍未繳納,農會帳戶遭扣押足額清償。
高雄一名鍾姓男子2022年9月夜間,因喝酒後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遭到員警攔下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處以2,400元罰鍰。不過,鍾男收受罰單之後卻逾期未繳納,高雄市警局將該案件移送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強制執行,高雄分署收案後,立刻扣押鍾男的農會帳戶,並足額受償。
但為何騎電動輔助自行車也算酒駕?高雄分署說明,一般社會大眾常認為自行車的速度非常緩慢,較不會造成傷害,酒駕應是規範汽車或機車,但這其實是錯誤的觀念;依據《道交條例》第69條第1項規定,「自行車」為「慢車」中的一類,而自行車又包含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等3種。
高雄分署表示,依據《道交條例》第73條規定,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可處新臺幣1,200元至2,400元的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若是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還可當場移置保管;若騎乘自行車等慢車駕駛拒絕酒測,更可處新臺幣4,800元罰鍰。
高雄分署提醒,為配合第四波「強力執行滯欠酒毒駕罰鍰案件專案」全國大執法行動,不論金額大小,只要是酒毒駕案件皆會強力執行財產,盼能讓民眾建立「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觀念;呼籲民眾切莫因為貪圖一時便利,酒後駕駛或騎乘任何交通工具,以保護用路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