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食品廣告違規情形隨廣告時間逐漸增加,加上代言人的推波助瀾,更易使民眾陷入錯誤的判斷,食藥署1月31日公布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即日起,電視違規食品廣告「初犯即適用所有加權裁罰」。
衛福部31日舉行記者會,公布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強化違規食品廣告管理。
現行食品廣告涉及療效、廣告不實的處理原則,除「按次提高基本罰鍰額度(A)」外,並依「違規行為故意性(B)」、「違害程度(C)」及「其他裁量參考(D)」等四個面向,加權計算裁罰金額。
食藥署企劃及科技管理組長許朝凱表示,本次修正重點「違害程度(C)」部分,新增列舉兩項廣告違規情形,一為全國性電視頻道或購物頻道播送,播送總時間60秒以上;二為聘請專業人士(機構)或知名公眾人物薦證或代言;內容刊播產品使用前後比較圖、人體器官組織示意圖或誇張科學數據。
許朝凱表示,若符合所列情狀罰鍰最高可加權乘以3倍,日後,針對有前述情節的違規業者,廣告誇大不實者,初次可處12萬元(A x B x C x D =4 x 1 x 3 x 1=12);廣告涉及醫療效能者,初次即可處180萬元(A x B x C x D =60 x 1 x 3 x 1=180)。
許朝凱舉例個案,保健產品「專利健股複方」,去年4月遭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60萬元,若依新的處理原則計算,除原先的違規情節(退化性關節炎、自體增生750億個造骨母細胞等)涉及醫療效能外,若經加權電視廣告播送時間超過60秒、邀請專家名人代言等加權金額,未來將可裁罰180萬元。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廣告涉及誇大不實易生誤解,將裁處新臺幣4至400萬元;涉及療效處以60至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