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在15日通過「《遠洋漁業條例》第14條之1、第36條之1及第47條修正草案」修法新增條文禁止非法、未報告及未受規範漁撈作業(簡稱IUU)之漁獲進口,違者可處600萬元至3千萬元罰鍰,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
農業部表示,目前《遠洋漁業條例》已對我國漁船捕撈及出口漁獲應遵循事項有完整規範,惟對禁止IUU漁獲進口尚未有相關規定,本次修法增訂涉及IUU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其品項、載運或捕撈資訊,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主管機關並得公告限制特定國家、地區之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並增訂違反前開規定之罰責,違者可處新臺幣600萬元至3,000萬元罰鍰。
行政院院長陳建仁說,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簡稱IUU)是我國一貫立場,也是政府與國際共同合作推動永續漁業的重要政策。
他說,本次修法新增不得進口IUU漁獲物管制措施及對違反管制措施之裁罰,且裁罰強度與出口IUU漁獲物之裁罰一致,具有嚇阻冒險進口IUU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功效,讓《遠洋漁業條例》所規範更為完整,並有助於保障我國遠洋漁業健全發展,以及彰顯我國與國際合作共同打擊IUU之決心。
陳建仁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農業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