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
翁曉玲表示,我國行憲之初,憲法本文第46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民國36年當時制訂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條和第 4 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係以「得國民大會代表總額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
因此,翁曉玲指出,憲法原意是採絕對多數決之多輪選舉制。亦即,當選人必須得到過半數投票權人的支持,若第一輪選舉沒有過半,則進行第二輪投票;直到候選人獲得過半支持。就是希望藉由反覆確認民意,產生出具有最堅強民意基礎的總統、副總統。
翁曉玲認為,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項並未明訂總統副總統選舉應採幾輪投票,僅規定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由此可知,將我國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3條修正為「二輪投票制」,不但沒有違反憲法增修條文,反而還更貼近行憲前期的原貌。
翁曉玲強調,第二輪投票鼓勵主要在野黨相互整合,甚可促成聯合政府,產生強勢而穩定的行政體系。全世界採總統直選制的國家中,絕大多數國家也採絕對多數之二輪或多輪投票制,如:法國、奧地利、芬蘭、葡萄牙、捷克、波蘭等國。
翁曉玲認為,相信二輪選舉制將會促進國內政治穩定、強化執政者之民主正當性,維護小黨的政治參與,更保障每位臺灣人的投票自由,會讓民主政治發展之路,走的更好、更穩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