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劾案文指出,蔡明宏身為士林地院資深法官,且長期擔任該院審判長、行政庭長、庭長等重要職務,卻未能潔身自愛,保有高尚品格,反利用其職場上之優勢地位,性騷擾及強制猥褻多名女性下屬得逞。
彈劾案文提到,其慣犯行徑突顯其嚴重欠缺自我控制能力,不但造成A女等5名被害人長期之精神痛苦與陰霾,更直接重挫法官形象與職務尊嚴,嚴重減損民眾對司法之信賴。
彈劾案文指出,核已違反《法官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等規定,而有《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4款及第7款、第49條第1項所列應受懲戒之事由,情節重大,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法》第6條及《法官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提案彈劾,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