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銀行前理財專員周勵宏被控自2008年起至2020年間,陸續盜用6名VIP客戶存款,合計高達約新台幣3.5億元,用來填補他個人的投資虧損,甚至買豪宅、名車、支付女友生活開銷。高等法院更一審就背信罪部分判刑11年6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周男自2003年6月6日起任職於台新銀行,先後擔任中和分行業務、理財專員、營運事業處財務顧問、通路營運事業處資深財務顧問及客戶關係經理等職務,負責提供客戶投資理財諮詢、規劃、購買、贖回等事宜。他向胞妹及2名友人借用人頭帳戶,並利用6名VIP客戶對他的信任,取得客戶簽名蓋章的空白匯款申請書。
周男先將客戶的存款匯入人頭帳戶後,再轉匯至他自己名下多個銀行帳戶,用以支付信用卡費、欠款、生活開支及交際往來等費用。台北地院一審統計他合計盜用客戶2億8,181萬7,225元、美金173萬元,考量他為謀私利而違背銀行職員職務,詐取、盜領客戶存款,犯後又始終否認犯行,分別依背信、偽造文書罪判刑10年、8月,合併應執行10年半。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認為有部分犯罪所得漏而未計,認定周男盜取存款金額實際應為新台幣2億9,585萬4,975元及美金173萬元,撤銷原判決中特別背信罪部分,加重改判12年;偽造文書罪部分駁回,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4月。
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一審時,周男改口坦承犯行的客觀事實,但認為不應適用《銀行法》特別背信罪,並主張台新銀行並未因此受有損害。法官認為,他將客戶原欲於台新銀行定存或購買金融商品的款項詐為己用,已使台新銀行損失原可取得的存放款利差及相關手續費等收入。
更一審法官考量,周男已坦承主要犯行,且已返還一名被害人1,562萬7,578元,因此就特別背信罪部分改判型11年6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