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接軌國際漁業規範,立法院會23日三讀通過《遠洋漁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的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違者將處新台幣600萬元以上、3千萬元以下罰鍰,累犯者最高處新台幣900萬元以上、4,500萬元以下罰鍰,且得按次處罰。
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的漁撈行為(IUU)議題,近來受到國際社會矚目。為接軌國際漁業規範,台灣在2016年訂定《遠洋漁業條例》,並在2019年已從IUU漁業不合作國家警告(黃牌)名單除名;但台灣尚未訂定相關進口規範,此次修法增訂禁止IUU魚貨進口及罰則,以有效防止IUU魚貨輸入台灣。
三讀條文規定,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前項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品項、載運或捕撈資訊,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三讀條文還規定,因國際條約、協定、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需要,或為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目的,主管機關得公告特定國家、地區之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不得進口之原因消失時,主管機關應即公告解除其限制。
至於罰則方面,三讀條文規定,違反第14條之1規定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600萬元以上、3千萬元以下罰鍰;最近1年內違反前項規定第二次以上者,處新台幣900萬元以上、4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為避免造成國內漁民恐慌,審查會當初也通過,於增訂的第14條之1加註立法說明,「我國漁船所捕撈之漁獲物為國產魚貨,非本條例所規範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