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王姓女子2003年因涉毒品案遭判刑,並遭通緝、限制出境,她的父親為避免她入獄,便請託楊姓女看護持王女照片、以自己的身分資料辦理假身分證、護照,讓王女冒名生活;王女則利用假身分在4年內出境39次,後因通緝撤銷欲改名時露餡,遭判刑3年,還是得入監。
判決指出,王女2003年時涉入毒品案遭判刑8年6月,因逃亡而遭台中地檢署通緝並限制出境,王父為避免她被捕入獄,見他當時同樣姓王的女看護(2021年改姓楊)年紀、外貌都與自己女兒相似,便請託女看護借用身分給王女生活。
同年5月,女看護先持王女證件照、自己的身分證,委託旅行社人員代辦護照,不知情的外交部南部辦事處承辦人員便核發印有王女照片、王姓女看護個資的護照,由看護交給王父保管;後於2006年,她再持王女證件照,以自己的個資至戶政事務所申辦假身分證,透過王父轉交給王女冒名使用。
直到2012年,王女在父親過世前才取得假護照,並在護照效期截止前出國3次。隔年2月,女看護又持王女的證件照、假身分證,再次委託旅行社代辦護照得手,截至2016年止,王女又出國36次。
2021年,王女因徒刑執行時效消滅而撤銷通緝,她便於隔年1月申請更名,打算改用假身分證上楊女的原名展開新生活,但在辦理新護照時,外交部人員卻發現照片有異,報警處理,這才使案情曝光。
高雄地院審理認定,王女雖坦承全部犯行,但惡性重大不宜輕縱,依涉犯39罪(持假護照出國39次,每次論1罪)判刑,合計3年,不可緩刑。
至於楊女代辦假身分證部分,法官認為,當時的《戶籍法》並未有第75條第3項「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的刑責,基於罪刑法定主義、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