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某國小張姓校長涉嫌偷拍未成年女子如廁,高雄地檢署獲報後,指派婦幼專組檢察官於26日搜索張男辦公室及住處,訊後依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嫌向法院聲押。高雄地院表示,張男向法官坦承犯行,但有逃亡之虞,因此裁准羈押2個月。
雄檢指出,檢方於4月10日獲報,51歲張姓男子疑涉有偷拍特定對象在浴廁內私密影像之情事,立即指派婦幼專組主任檢察官廖偉程、檢察官黃嬿如指揮偵辦。後於26日,至張男住居所及他任職的國小執行搜索,並將他拘提到案說明;訊後認定他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嫌,且有滅證事實及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
高雄地院行政庭長葉文博說明,本案是因張男竊錄未滿18歲女子的性影像,分別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式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及《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無故攝錄性影像」等罪嫌。法官考量,張男在訊問時坦承犯行,且他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恐有逃亡之虞。
法官也認為,張男犯行對少年之身心健全發展影響甚巨,權衡司法追訴的國家公益及社會安全法益與被告人身自由的權益後,若將他羈押方能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羈押相當性原則,因此裁定自4月27日起將他羈押2個月。
高市府教育局表示,28日接獲檢調單位通知,該名校長涉嫌違反《刑法》,目前由檢調單位羈押偵辦中,因此立即依規定撤換校長,派任督學先代理職務,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目前學校維持正常教學及校務運作,教育局將積極配合檢調偵辦,如確有不法情事,教育局絕不寬貸。
教育局強調,道德操守為教育人員第一要務,校長身為一校之長,務必用更高的標準來要求自己,「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任何觸法行為都是教職人員所不允許;後續張姓校長如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須入監服刑或褫奪公權,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規定予以解聘。
高雄市長陳其邁4月30日下午回應媒體表示,地檢署公布相關的案情裡有特別提到他坦承犯行,加上其他的證據後,給予解聘的處分。張姓校長惡性重大,將永不錄用。
他並強調,教育局在獲報後立即針對該校長任職學校進行反針孔檢測,並沒有發現任何異狀;目前先指派督學代理校長,8月就會選任新的校長就任。◇